证券纠纷调解相关法律法规

目前,与证券纠纷调解直接相关的法律法规主要是“三部法律、二个意见和一个规定”,具体如下: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证券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五)项规定,中国证券业协会履行对会员之间、会员与客户之间发生的证券业务纠纷进行调解的职责。该规定是协会对证券业务纠纷进行调解的直接依据,同时也明确了对证券业务纠纷进行调解是协会的一项法定职责。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 

人民调解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乡镇、街道以及社会团体或者其他根据需要可以参照本法有关规定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作为行业调解,证券纠纷调解可以参考其规定开展相关工作。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2012年8月31日公布新修订的民事诉讼,于2013年1月1日实施。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强化了调解理念,具体表现在:第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根据自愿和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第122条规定当事人起诉到人民法院的民事纠纷,适宜调解的,先行调解;各相关章节还明确了受理后、开庭前、判决前、二审后、执行中等各诉讼环节的调解;第15章第6节增加了确认调解协议案件特别程序。 

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立健全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的若干意见》 

近年来,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已经成为法律实务部门制度创新与实践工作的重点。若干意见的发布标志着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发展进入了一个新阶段。 

若干意见明确人民法院鼓励和支持行业协会、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等建立健全调解相关纠纷的职能和机制。同时通过明确调解协议民事合同效力、经公证调解协议的执行、当事人申请支付令等形式,强化调解协议的法律效力;通过引导多方主体参与诉讼活动、规范和完善司法确认程序,支持非诉讼纠纷解决工作开展。 

四、《关于深入推进矛盾纠纷大调解工作的指导意见》 

指导意见由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公安部等16家单位联合发布。指导意见明确了坚持调解优先,依法调解,充分发挥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的作用,通过社会各界的齐心协力,通过矛盾纠纷大调解工作推进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 

指导意见明确经调解职能组织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双方当事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对调解协议进行审查,依法进行确认。鼓励行业协会及其他社会组织设立调解委员会,调解协会成员之间以及协会成员与其他主体之间的民事纠纷,充分发挥社会组织参与调解的优势。 

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 

规定第三条明确,人民法院可以邀请与当事人有特定关系或者与案件有一定联系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和具有专门知识、特定社会经验、与当事人有特定关系并有利于促成调解的个人协助调解工作。经各方当事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委托前款规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对案件进行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后,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确认。 

此外,国务院《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司法部《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等也可以作为社会团体开展调解相关工作的参考。